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振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1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振德,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振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振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0时许,被告人黄振德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罗东镇维新村“银罗湾”中餐厅行至罗东镇新明村刘来成家中,期间在刘来成家中又喝了一瓶啤酒,后被告人黄振德又驾驶闽C×××××号小型轿车(内载黄某1)到罗东镇罗东村墘美9号黄某2家中,并与黄某2发生纠纷,黄某2报警,被告人黄振德被接警出警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当天1时42分许,经抽取被告人黄振德血液送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浓度鉴定,被告人黄振德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黄振德和黄某1向黄某2赔礼道歉,黄某2对被告人黄振德和黄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振德到案后动员并带领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网上在逃人员黄某4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现黄某4已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审理中,被告人黄振德自愿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8000元。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黄振德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振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查获经过,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照片,血液乙醇检测报告,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人黄某4的证言及归案经过、证明、起诉书、判决书等有关立功材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预缴罚金收据及社会调查评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振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振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振德到案后动员并带领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网上在逃人员黄某4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现黄某4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黄振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振德已向本院预交罚金,对被告人黄振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黄振德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其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对被告人黄振德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黄振德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振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筱玫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