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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688号公诉机关���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秋云,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3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肖勇、马玲玲,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加海,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3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加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3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3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柳爱芳,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3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春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秋云及其委托辩护人肖勇,被告人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9日起,被告人成秋云在昆明市盘龙区金菊路76号,利用赌博机招揽参赌人员从事赌博活动,并雇佣被告人周加海管理全部事务,被告人周加龙看守、记账,被告人柳爱芳上下分。2016年3月10日2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和参赌人员5人,并当场缴获涉案资金23700元及“水果机”30台、“纸牌机”8台、“捕鱼机”10台。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及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加龙、柳爱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对上述四名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成秋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成秋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起,被告人成秋云在昆明市盘龙区金菊路76号,利用赌博机招揽参赌人员从事赌博活动,并雇佣被告人周加海管理全部事务,被告人周加龙看守、记账,被告人柳爱芳上下���。2016年3月10日21时许,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和参赌人员5人,并当场缴获涉案资金23700元及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机”一组30台、“纸牌机”一组8台、“捕鱼机”一台10位。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及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成秋云开设赌场并雇佣周加海负责招揽客人及管理事务,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系主犯;被告人周加海看守、记账,被告人柳爱芳上下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成秋云的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符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结合被告人成秋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周加龙在该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成秋云、周加海、周加龙、柳爱芳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秋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加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加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柳爱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扣押的涉案赌资、赌博机等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杜 冰人民陪审员  张世明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