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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8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力英与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力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671号原告:何力英,女,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8号附11号自然层第八层1号。诉讼代表人:李静,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员工。原告何力英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何力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力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力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