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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常光周与上海李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光周,上海李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930号原告:常光周,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李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1755弄9号3148室。被告:上海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环城路200号。原告常光周与被告上海李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九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常光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光周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光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4元,减半收取6727元,由原告常光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献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