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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志全与席均、杨明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全,席均,杨明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778号申请执行人:肖志全,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席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杨明勋,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执行肖志全与席均、杨明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肖志全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04执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