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位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位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428号原告:王某某,身份号码,男,200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肇源县超等乡超等村。法定代理人:王大利(原告父亲),1977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超等村。委托代理人:鲍俭,肇源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位付,身份号码,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头台镇草原村新立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位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申请进行伤残鉴定。2016年10月2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1529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驾驶的黑EX56**号微型面包车在超等乡西沙石路发生爆胎,致乘坐该车的原告受伤。原告在肇源县中医院、哈医大一院住院治疗14天。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故起诉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乘坐被告车发生事故,被告已支付药费6万元,同意依法赔偿。经审理确认本案事实:2015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驾驶的黑EX56**号微型面包车沿肇源县超等乡西沙石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轮胎爆胎致车辆翻入路东侧沟内,致乘坐该车的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当日原告被送往县中医院,住院4天,转入哈医大一院住院9天,支付药费64008.88元,诊断左眼眶壁骨折。原告伤经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护理时限60天。参照我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原告护理费78元×60天=4680元,残疾赔偿金20年×11095元×10%=22190元。伙食补助费13天×100元=1300元。交通费689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8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例、医药费收据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伤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原告损失合计94867.88元,被告已给付原告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车,致原告乘坐被告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综上所述,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34867.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位付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34867.8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鉴定费2800元,合计3325元,原告负担189元,被告负担3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同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