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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新梅、王来法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梅,王来法,王剑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3行初107号起诉人李新梅,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起诉人王来法,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起诉人王剑巍,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应振芳、陈丹,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新梅、王来法、王剑巍的起诉状,因有关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邮寄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后于2016年10月21日收到起诉人李新梅等的补充补正材料等。起诉人称其系原建国北路778号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5月27日,三起诉人享有共有权的房屋被拆。因未被安置补偿,2016年5月20日,起诉人李新梅向杭州市下城区委区政府信���局信访。2016年6月1日,被起诉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起诉人李新梅不属于安置人口,不能安置。2016年7月7日,起诉人依法向两被起诉人书面寄交了《要求房屋补偿安置的申请书》。被起诉人杭州市下城区土地整合建设指挥部于2016年7月8日签收;被起诉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7月14日签收。时至起诉日,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补偿安置未作出任何答复。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起诉人不予补偿安置行为违法;2.判令两被起诉人限期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新梅等诉杭州市下城区土地整合建设指挥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文晖街道办事处一案,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补充证据来看,本案起诉���主张的征收补偿系为搬迁行为,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即便是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因土地征收补偿产生的纠纷,依法也应当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因此起诉人的该项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新梅、王来法、王剑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崧东审 判 员  李 延人民陪审员  徐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