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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和县联合飞天网吧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联合飞天网吧,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杨学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23行初15号原告和县联合飞天网吧,住所地和县,注册号341424000010621(1-1)。负责人朱建全。委托代理人朱宗兴(系朱建全父亲)。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和县。法定代表人郑李龙,镇长。委托代理人李为兴,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学汉,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审理原告和县联合飞天网吧诉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搬迁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和县联合飞天网吧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和县联合飞天网吧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联合飞天网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联合飞天网吧负担。审 判 长  沈万莲审 判 员  赵尚文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