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汪永全申请张纯祥、龙江县白山镇五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全,张纯祥,龙江县白山镇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汪永全,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张纯祥,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县白山镇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白山镇五村。法定代表人张纯祥。汪永全申请张纯祥、龙江县白山镇五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初第2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汪永全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第27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