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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樊明春与李水木、冯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明春,李水木,冯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387-2号申请执行人樊明春,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水木,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丽娟,女,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明春与被执行人李水木、冯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690.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冯丽娟的房产予以查封,现进行评估拍卖;并将被执行人冯丽娟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除此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此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执13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军执行员  杜娟执行员  贺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