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炎、金肖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炎,金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74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炎,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南昌县。2016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金肖,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高安市。2016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71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炎、金肖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炎、金肖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李炎与被告人金肖商议一起到南昌市区网吧扒窃他人手机。2016年7月6日凌晨2时许,二人来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玉河明珠”网吧,李炎指使金肖秘密窃取被害人万某放在身边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6PLUS型手机。得手后,二人迅速逃离网吧。当日凌晨5时许,二人又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的战斧网吧,由被告人李炎动手扒窃被害人胡某裤子口袋中的一部金立GN9005型手机。得手后,二人一前一后欲逃离网吧,后被���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李炎身上缴获被盗两部手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立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80元,被盗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05元。现两部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炎、金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某、胡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盗窃现场视频截图、赃物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李炎、金肖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炎伙同被告人金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8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二、被告人金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7月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有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