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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传英、董吉奎、董善军、赵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传英,董吉奎,董善军,赵伟,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00144号申请执行人:杜传英,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董吉奎,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董善军,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赵伟,住霍山县。被执行人:黄涛,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传英、董吉奎、董善军、赵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因受刑事处罚正在监狱服刑,申请人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又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