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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玉龙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龙,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瓜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玉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做出(2016)甘09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玉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玉龙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玉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龙撤回上诉。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战玲审 判 员  谈继光代理审判员  吴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