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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康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康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河东区津塘路67号七纺机厂内。法定代表人:梅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宝宽,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康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易陞,董事长。上诉人天津瀚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康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农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瀚博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被上诉人康农公司曾因股权转让纠纷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并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过判决。被上诉人康农公司主张的返还因其经营第三方公司的资金投入,属无因管理之债,该诉请应由作为原审被告的上诉人瀚博公司所在地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上诉人康农公司与被上诉人瀚博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有约定管辖,但于2011年8月8日签订的《转股协议》是对原《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变更,而《转股协议》并没有约定管辖。因此,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撤销原裁定,移送本案至上诉人瀚博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康农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股权转让纠纷,上诉人瀚博公司与被上诉人康农公司签订有《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转股协议》等,其中《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第一条第2款约定:乙方(康农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本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人民币贰拾万元);第七条约定争议提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现被上诉人康农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向上诉人瀚博公司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20万元,该案的管辖应将《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对管辖的约定条款作为依据,且该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辉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吴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