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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满如、孙婀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如,孙婀娜,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满如,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孙婀娜,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间市,现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峰,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吴桥县,现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孙婀娜、王峰同意以孙婀娜名下的楼房(含车库)抵偿所欠货款及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婀娜名下位于河间市瀛洲镇恒泰丽景小区16号楼4单元402室的住宅一处(含车库)作价60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李满如货款358028元及违约金64000元,该楼房所欠贷款由申请执行人李满如偿还。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满如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满如偿还该楼房所欠贷款后,可持本裁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兵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