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子坚、徐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坚,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坚,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有良,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虎山路618-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34747。法定代表人徐有良,公司执行董事。王子坚与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子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有良归还借款本金770000元及相应利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及系列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大。徐有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虎山路618-1号房产因涉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抵押执行案件,现依法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王子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3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