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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伦市热电总厂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热电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志勇,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万雨,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海伦市热电总厂。法定代表人李有江,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绥民三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伦市热电总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伦市热电总厂所有的己评估作价的二厂院内办公室1-2层及门卫,面积677.56平方米,车库4个,面积101.25平方米已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将已评估作价的房屋,委托绥化市绥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竞买人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以1,39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二厂院内办公室1-2层及门卫,面积677.56平方米,车库4个,面积101.25平方米,其余海伦市热电总厂六处房屋拍卖未能变价,申请执行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以物抵债,该申请以物抵债财产为海伦市热电总厂院内办公室51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海房字第00148**号)、一车间及办公室1082.40平方米、一车间东侧房屋48平方米、库房200平方米、车库280平方米、一车间办公室前侧房屋289.7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海房字第00148**号),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2,840,000.00元。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本院裁定将该海伦市热电总厂六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11日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委托绥化市绥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海伦市热电总厂所有的己评估作价的总厂院内运行车间,面积1008平方米进行拍卖,竞买人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以485,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截止2016年9月20日,被执行人海伦市热电总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欠款5,569,400.00元(其中包括本金3,543,515.00元、迟延履行金1,856,315.00元、评估费79,500.00元、诉讼费28,232.00元、执行费61,838.00元),本院已执行金额合计5,569,400.00元(其中包括自动履行850,000.00元、拍卖价款1,879,400.00元、以物抵债房屋价款为2,840,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北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伦市热电总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绥民三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