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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特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杨春荷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纪林,杨春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特93号申请人:王纪林,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春荷,女,192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王曼莉(系杨春荷之女),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王纪林申请认定杨春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纪林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因患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对外界事务无认知能力,去年杨春荷摔伤腿,行动不便,现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和人正常交流。为了行使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现申请宣告杨春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纪林为其监护人。代理人王曼莉称,申请人王纪林陈述的情况属实,同意宣告杨春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王纪林作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纪林与被申请人杨春荷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杨春荷因患混合型痴呆、脑萎缩、脑梗塞等疾病,经治疗未痊愈,留下严重的后遗症,现杨春荷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存在思维、认知、行动、语言等障碍,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春荷目前的症状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王纪林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纪林系被申请人杨春荷的儿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春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纪林为杨春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