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万才与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才,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2035号原告:陈万才,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2223281958********,系农民。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时玉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组织机构代码:56998XXXX原告陈万才与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万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7927元,并自2010年3月6日起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事实和理由:被告赵雷于2010年3月15日,被告经转账欠我人民币7927元。记载于乾安县严字乡农业经营管理站被告账面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2分。此款经多次索要未果呈讼。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未应诉视为承认原告陈万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陈万才欠款人民币7927元。并自2010年3月6日起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