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闫博与杨士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博,杨士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976号原告闫博,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帅辉、高涛,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士文,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博与被告杨士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闫博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政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