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赵永华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923号原告:赵永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被告:王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华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永华负担。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