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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付张某某人民币本金30000元与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规避执行、且查无下落,导致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案件款无法执行,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