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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与浙江朗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浙江朗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民初5199号原告: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虹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552515。法定代表人:陈炽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鸿飞、梁秋帆,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朗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工业区北环三路延伸段与诚信路交叉口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2061679Y。法定代表人:余建鸣。原告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公司)与被告浙江朗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鸿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新公司起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涤纶工业丝。2015年11月27日,被告对账确认,结欠原告货款311512.24元,并承诺分三期付款,但截止2016年8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1401.26元。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1401.26元及利息损失1277.64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4日,其后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朗德公司未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关于付款的答复函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确认其结欠原告货款311512.24元,并承诺分三期支付。2.律师函及邮件凭证各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答复函有被告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律师函及邮件凭证证明了原告向被告催讨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工业丝。2015年11月20日,联新公司向朗德公司发律师函催讨货款。2015年11月27日,朗德公司向联新公司出具关于付款的答复,确认尚欠联新公司311512.24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110000元,2016年3月31日前付100000元,2016年6月30日付清余款。答复加盖有朗德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原告陈述被告于答复函出具后已付110110.98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虽未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但答复函体现了被告结欠的货款金额,加盖有朗德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被告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该答复为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按答复确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货款。联新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作为出卖人的义务,但朗德公司作为买受人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201401.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朗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一审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朗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货款201401.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1401.26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5960元,由被告浙江朗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福忠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人民陪审员  周宣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雯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