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74号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李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某、李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24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住院费、车辆维修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2500元。
二、陈某某在支付李某某赔偿费用后,李某某将放弃其他的民事赔偿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陈某某索要其他的赔偿费用。
三、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
四、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一份留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