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郑家继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6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家继(绰号:家家),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于2014年8月27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6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家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青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家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郑家继持钥匙在其父郑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镇X街X号X-X的空置在售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4月21日凌晨,郑家继在上述房屋内容留张某、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2016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郑家继在上述房屋内容留张某、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6年5月13日中午,郑家继在上述房屋内容留卢某、赵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民警将上述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该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15克。到案后,郑家继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对郑家继行政拘留十二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家继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赵某、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家继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搜查、封存、称重、提取、扣押、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物品,涉案照片,通话记录,物证检验报告,尿检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前科材料,户籍材料,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家继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郑家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家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郑家继已于2016年5月13、14日被羁押的2日以及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间被羁押的27日,其执行期限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5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