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金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073号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下坑居委会。被执行人林金三,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林金三诈骗罪追缴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林金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金三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林金三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金三因本起刑事案件判刑,现仍在监狱服刑,在本院有多起民事执行案件,本案标的20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07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葛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