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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常东清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亚军,常东清,北京腾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杜亚军,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东清,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腾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孟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亚军、常东清与被执行人北京腾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怀民初第06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北京腾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杜亚军、常东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相关费用、精神抚慰金共计三十四万零八百二十三元。诉讼费七千零一十八元,由杜亚军、常东清负担三千八百一十二元,由北京腾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二百零六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5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于2016年5月19日冻结北京腾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一个,并扣划69840.5元,未发现其名下无机动车、房产及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亚军、常东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杜亚军、常东清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杜亚军、常东清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腾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杜亚军、常东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腾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腾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忠良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