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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3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立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33号罪犯曹立清,男,1971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秀法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立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曹立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曹立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立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