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23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国,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国。被执行人:刘志刚。申请执行人王清国诉被执行人刘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12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津民初5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