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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23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国,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国。被执行人:刘志刚。申请执行人王清国诉被执行人刘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12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津民初5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