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鲁10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董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文昌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方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思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