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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于远阳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683号被执行人于远阳,男,汉族,甘四川省射洪县人。我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了执行于远阳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于远阳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于远阳户籍所在地法院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于远阳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线索,未收到任何回复。被执行人于远阳出狱后去向不明。因本案暂时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格桑坚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昂汪次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