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3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黄辉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黄辉儒,李盛秀,卢玉琳,黄仙飞,黄儒俭,周文飞,周祖迎,黄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675007016A。代表人:麦丽红,该支行主管副行长。被执行人黄辉儒,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执行人李盛秀,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执行人卢玉琳,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执行人黄仙��,女,1982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执行人黄儒俭,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执行人周文飞,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执行人周祖迎,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执行人黄玲飞,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黄辉儒、李盛秀、卢玉琳、黄仙飞、黄儒俭、周文飞、周祖迎、黄玲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辉儒、李盛秀、卢玉琳、黄仙飞、黄儒俭、周文飞���周祖迎、黄玲飞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辉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62XXXX11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辉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62XXXX11账户的存款34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方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燕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