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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8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金灵斌与郑波、江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灵斌,郑波,江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056号原告:金灵斌,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郑波,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江丽萍,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金灵斌与被告郑波、江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灵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灵斌负担。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