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戴德益与刘帅、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德益,刘帅,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财保101号申请人戴德益,居民。被申请人刘帅,居民。(驾驶员)被申请人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蒙蚌路307线春雨汽车大市场。(车主)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戴德益与被申请人刘帅、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帅驾驶的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5000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九中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皖10/B0913北京牌变型拖拉机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帅驾驶的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九中队,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查封担保人戴德益所有的皖10/B0913北京牌变型拖拉机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昝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