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邱富斌与陈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富斌,陈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059号原告:邱富斌,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陈亮亮,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原告邱富斌与被告陈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亮亮价值10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邱富斌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陈亮亮所有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陈亮亮的相关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