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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兴洋与姜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洋,姜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1479号原告:张兴洋,男,1979年5月16日,汉族,住普兰店市。被告:姜明涛,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兴洋诉被告姜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兴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