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尹连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连平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949号罪犯尹连平,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金沙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8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尹连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尹连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连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2016年1月、7月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连平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连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