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传浩与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浩,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987号原告:王传浩,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丽泰公寓商用楼20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浩与被告天津市银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浩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传浩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