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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0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芦文华、金永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芦文华,金永进,范旭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0549号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狮乡道院塘。法定代表人:伍小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俞翔,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芦文华,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金永进,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范旭梅,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芦文华、金永进、范旭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4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宝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