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鼎刚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鼎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鼎刚,曾用名赵老黑,男,1968年6月9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榕江县人,家住榕江县。被告人赵鼎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9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鼎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湘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2日左右,被告人赵鼎刚通过在凯里向他人购买得冰毒、麻古、海洛因等毒品。2016年6月15日,赵鼎刚搭乘他人车辆从凯里回榕江,当晚21时许,赵鼎刚从高速公路榕江站匝道下车走到榕江站收费口处时被榕江县公安民警查获,并从其身上携带的挎包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11.5克、疑似毒品麻古1.07克、疑似毒品海洛因0.56克,共计毒品12.78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海洛因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鼎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左右,被告人赵鼎刚在凯里通过手机联系贩毒人员,向该贩毒人员以14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10余克冰毒、以60元/颗的价格购买了4颗麻古、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1个海洛因零包。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赵鼎刚搭乘他人从凯里到黎平的车辆来榕江,当晚9时许,赵鼎刚在夏蓉高速榕江匝道口附近下车,步行走到榕江站收费口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疑似毒品冰毒11.15克、疑似毒品麻古1.07克、疑似毒品海洛因0.56克,共计毒品12.78克。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毒品冰毒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海洛因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赵鼎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鼎刚被抓获后,经尿检呈阳性,系吸毒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鼎刚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赵鼎刚户籍证明;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4、被告人赵鼎刚供述和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书;6、尿检报告;7、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8、抓获经过;9、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鼎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冰毒11.15克、毒品麻古1.07克、毒品海洛因0.5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鼎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鼎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鼎刚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鼎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锋审 判 员 龙上尉人民陪审员 陈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雄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