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德合与安徽嘉鸿置业有限公司、萧县恒天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合,安徽嘉鸿置业有限公司,萧县恒天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民初4439号原告:张德合,男,1953年5月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安徽嘉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53264620A。法定代表人:徐海敏,职务,总经理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祥,职务,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恒天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统一社会作用代码:313413226709471996。法定代表人:郝建庭,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职务,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德合与被告安徽嘉鸿置业有限公司、萧县恒天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原告张德合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德合负担。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