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5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泰兴市佛陶建材商行与何永发、朱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佛陶建材商行,何永发,朱巧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833号原告:泰兴市佛陶建材商行,住所地泰兴市好来居家饰广场1层1区29、31号。经营者:曹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发,男,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泰兴市。被告:朱巧云,女,1981年3月8日出生,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佛陶建材商行与被告何永发、朱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佛陶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泰兴市佛陶建材商行负担(已交)。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