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1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田美东诉史学明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美东,史学明,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0383号原告田美东,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史学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公路北(宏利钢管厂北厂)。法定代表人史学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美东诉被告史学明、被告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美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学明、被告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美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一元,由原告田美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爱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