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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1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田美东诉史学明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美东,史学明,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0383号原告田美东,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史学明,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公路北(宏利钢管厂北厂)。法定代表人史学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美东诉被告史学明、被告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美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学明、被告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美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一元,由原告田美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爱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