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桂然与李亮亮、张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然,李亮亮,张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然。被执行人李亮亮。被执行人张云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