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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执76-1号

宁夏太阳镁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展铭稀土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太阳镁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展铭稀土合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太阳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校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宇,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展铭稀土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法定代表人:连庆文,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宁夏太阳镁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展铭稀土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股权、无房屋,其公司所用土地为租赁河北省成安县长巷乡后长巷村的集体土地,厂房及生产设备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扣押,虽查明并冻结登记在其名下的跃进牌、捷达牌轿车3辆,但汽车去向不明,扣押不能,无法处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庆文因犯罪被判刑罚。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建安

审判员  焦泽光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永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