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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珠海拓优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港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拓优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港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899号原告珠海拓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郭红建。被告深圳市天港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个人万辉。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拓优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元,本院已减半收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文东人民陪审员  金炳德人民陪审员  胡铁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