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李开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612号被执行人:李开刚,又名二郭,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文盲,农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李开刚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开刚于2001年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3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0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新刑二初字第0025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茂峰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