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830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25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汉族,1956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0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