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昌军与翟秀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秀江,刘昌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秀江,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黄亮,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昌军,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黄龙,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翟秀江因与被上诉人刘昌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6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翟秀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士勇审判员 苗劲松审判员 张原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芯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