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廖官海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官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356号罪犯廖官海,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2005)川刑复字第74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廖官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4647.16元。2007年9月28日、2010年3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2月21日、2013年9月2日、2015年3月3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官海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官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0.7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廖官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行政奖励,适当增加减刑幅度,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官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 萍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夕豫 来源: